新华人寿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介绍:
● 适宜人群广泛,男女老少皆可投保,少儿无投保限额。
● 保障面更宽,涵盖人体多个系统32种重大疾病和手术。
● 保额保证每年固定增加2%,不断补充大病基金。
● 投保一年后大病100%全额给付,健康保障专款专用。
● 赢得健康人生,81周岁满期还本,还您金色晚年。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保险期限:81周岁交费方式:年交、趸交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条款所指的手术,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六个月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但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不适用本条责任免除;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但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适宜人群广泛,男女老少皆可投保,少儿无投保限额。
● 保障面更宽,涵盖人体多个系统32种重大疾病和手术。
● 保额保证每年固定增加2%,不断补充大病基金。
● 投保一年后大病100%全额给付,健康保障专款专用。
● 赢得健康人生,81周岁满期还本,还您金色晚年。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保险期限:81周岁交费方式:年交、趸交交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条款所指的手术,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六个月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但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不适用本条责任免除;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但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